郎志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建芳与被告郎志仁、谭达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0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一、郎志仁、谭达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建芳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21年8月2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郎志仁、谭达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建芳律师代理费4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三、驳回丁建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计727元,保全费682元,公告费300元,由郎志仁、谭达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郑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郑屯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