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全斌、屈巧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阁鲁吉亚家具厂与被告赵全斌、屈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4603号民事判决书:赵全斌、屈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义市阁鲁吉亚家具厂支付货款199021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计算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3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38元,公告费600元)由赵全斌、屈巧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