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向富、尹金洋诉段情稳、李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301民初1889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1188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多支付的工程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多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截止至2021年12月30日,已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为:47572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2022年7月6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威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