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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德贵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租车押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