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怀疑我对婚姻不忠,为获取证据,丈夫秘密在我驾驶的小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直到一个月后,我在清洗小车时才无意中得知真相。请问:丈夫之举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萌萌
萌萌读者:
丈夫之举当属侵权。
一方面,丈夫侵犯了你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鉴于你的行踪信息既涉及到你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也涉及到你的私人生活安宁,而丈夫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正是为了窥探你行踪信息所隐含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威胁着你私生活的安宁,无疑具备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丈夫不能把夫妻身份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涉及自然人尊严及基本人格权不因婚姻关系缔结而剥夺,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若一方目的不当,手段非法,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非法,则不在豁免之列。而丈夫私自安装定位器获取你的行踪信息明显具有非法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包括了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体现了对非法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廖春梅
栏目: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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