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洪虎诉你、贵州荣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0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书:一、贵州荣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洪虎工程尾款1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田洪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贵州荣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72元(其中诉讼费3672元,公告费600元),由田洪虎负担29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