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竞: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灿、方波、蒋丽粉、李万森、马竞、马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一、由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8670.14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以25227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75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06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6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黔西南州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灿、方波、蒋丽粉、李万森、马竞、马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七舍镇革上村街上组证号为兴府林证字(2017)第522301150290001号和兴府林证字(2017)第522301150290002号的林权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0元,由黔西南州华曦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灿、方波、蒋丽粉、李万森、马竞、马迅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