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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勇与你及贵州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万峰郡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为原告办理车位交付和相关手续,该车位价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5日下午14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