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明、陈彩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浙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明、陈彩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2301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刘贵明、陈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浙黔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01108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20000.14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101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贵州浙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48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888元,公告费600元),由刘贵明、陈彩琼负担(该款由刘贵明、陈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贵州浙黔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