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乾州大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启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显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7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退还之日止)截止至起诉时,资金占用费暂计算为:4970元,以上两项合计:120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