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建祥、徐 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与你们及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黔2301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与方建祥、徐莉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方建祥、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截止2020年4月2日借款本金总额为188225.88元、利息3974.68元、罚息92.9元,复利64.77元,合计192358.23元,2020年4月3日后的利息,以192200.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建祥、徐莉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76元,由方建祥、徐莉、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同意由方建祥、徐莉、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